雅安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7月6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专家聘任、日常管理、组织活动等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雅安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高级职称、相关行业资格证或者丰富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专家库人选,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三)有关国家机关;
(四)有关社会团体;
(五)法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法制工委对各方面推荐的专家人选组织审核,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并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致函专家所在单位。专家库成员聘期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辞职或者解聘专家: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宜继续聘任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
(四)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立法活动的;
(五)以立法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立法或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聘任的原因。
对专家的解聘,由法制工委核实情况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法制工委应当收集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或者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印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等,做好专家库及其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
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制工委。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开展下列立法活动,应当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并提出咨询意见:
(一)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法规立项;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议;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
(四)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听证、论证;
(五)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评估、清理;
(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七)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本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
(八)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以及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
(九)其他有关立法活动和有关法律问题。
第十条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每次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 向专家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邀请参加有关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单独拜访、约谈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参加会议进行咨询的,应当于召开会议的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咨询提纲以及相关资料发送给专家;召开临时会议或者紧急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专家。
采取单独拜访、约谈等方式向专家咨询的,应当提前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
对专家的咨询意见应当作详细记录。
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并明确提出复函时间。确需作加急处理的,应当向专家作必要的说明。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有专家意见的电子邮件或者信息复制保存。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意见时应当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审议中组成人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各方面关注度高且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有关咨询意见、建议,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不得以立法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立法或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同意,不得向外披露咨询事项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对专家库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或采纳。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供常委会、有关专委会参考。
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对专家在咨询时提出的意见,应当适时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考虑专家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立法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适当的咨询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法制工委制定。
第十九条 法制工委应当加强与专家库成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库成员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工作机制;对积极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法制工委应当将专家库成员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法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在雅安人大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